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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集注-火雷噬嗑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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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集注火雷噬嗑卦象图

噬嗑震下离上

噬,啮也;嗑,合也。颐中有物间之,啮而后合。上下两阳而中虚,颐之象也。四一阳间于其中,颐中有物之象也。颐中有物,必啮而后合,噬嗑之象也。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所以次观。啮,音孽。

噬嗑利用狱。

“噬嗑,亨”,卦自有亨义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其有间也。噬而嗑,则物不得而间之,自亨通矣,此即举天下之事而言也。利用狱者,噬嗑中之一事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以卦体卦德二象、卦综释卦名卦辞。颐中有物,则其物作梗。以人事论,如寇盗奸宄,治化之梗,蛮夷侵扰,疆场之梗,以至君臣父子、亲戚朋友,离贰谗谤间于其中者,皆颐中之梗也。易卦命名立象,各有所取。鼎也井也,大过之栋也,小过之飞鸟也,远取诸物者也。艮之背也,颐之颐也,噬嗑颐中之物也,近取诸身者也。刚柔分者,震刚离柔,分居内外,内刚者,齿也;外柔者,辅也。动而明者,震动离明也。雷电合者,卦二象也。盖动不如雷,则不能断;明不如电,则不能察。惟雷电合,则雷震电耀,威明相济,所谓动而明者,愈照彰矣。此已前言“噬嗑亨,柔得中而上行”者,本卦综贲,二卦同体,文王综为一卦,故杂卦曰:“噬嗑,食也;贲,无色也。”言以贲下卦离之柔得中上行,而居乎噬嗑之上卦也。盖不柔则失之暴,柔不中则失之纵,柔得中,则宽猛得宜,有哀矜之念,而又不流于姑息,此其所以阴居阳也。颐中有物名噬嗑矣,而曰亨者何也?盖凡噬嗑物,噬则颐分,嗑则颐合。今未噬之先,内刚外柔,将噬之际,动而明;正噬之时,合而章。先分后合,又何物得以间之?此所以噬嗑而亨也。然以噬嗑之亨,何事不利而独利用狱者,盖六五以柔在上,本不当位,不足以致诸事之利,独以柔得中,所以利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罚者,一时所用之法。法者,平日所定之罚。明者,辨也,辨其轻重,效电之明。勅者,正也,正其国法,效电之威。明辨勅正,所以振勅法度,使人知所畏避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校,音教。校,枷械也。屦者,以械加于足,如纳屦于足也。中爻坎,坎为桎梏,校之象也,故上九亦言校。趾者,足趾也。震为足,趾之象也。灭者,没也,遮没其趾也。变坤,不见其震之足,灭其趾之象也。无咎者,因其刑而惩创以为善也。屦校不惩,必至荷校;灭趾不惩,必至灭耳。不因其刑而惩创,必至上九之恶积罪大矣,安得无咎?初九、上九受刑之人,中四爻则用刑者。

九居初无位,下民之象也。以阳刚而不柔顺,未有不犯刑者,故有屦校灭趾之象。趾乃人之所用以行者,惩之于实,便不得行其恶,小人之福也,故占者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震性动,灭其趾,则不得动而行以为恶矣。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肤者,肉外皮也。凡卦中次序相近者言肤。剥卦言肤者,艮七坤八也。睽卦言肤者,兑二离三也。此卦言肤者,离三震四也。六二之言肤者,皮也。三言肉者,皮中之内也。四言胏者,肉中连骨也,以阳刚也。五阴柔,又言肉矣。爻位以次渐深,噬肉以次渐难。祭有肤鼎,盖柔脆而无骨,噬而易嗑者也。中四爻有上下齿噬啮之象,故四爻皆言噬。此爻变兑,兑为口,噬之象也。二乃治狱之人,居其中,初在下,外为肤,噬其肤之象也。故杂卦曰“噬嗑,食也”,正言此四爻之噬也。中爻艮,艮为鼻,鼻之象也。二变则中爻为离,不见其艮之鼻,灭其鼻之象也。灭字与灭趾灭耳同例,即朱子语录所谓“噬肤而没其鼻于器中”是也。言噬易嗑而深嗑之也。

六二柔顺中正,听断以理,故其治狱有噬肤灭鼻之易之象,无咎之道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刚者,初之刚也。人刚则性直,狱内委曲皆不隐藏,已易于听断矣。六二又以中正乘其刚以听断,必得其情,故有噬肤灭鼻之易。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音昔。腊肉者,即六五之干肉也。离火在前,三变又成离,上火下火,干其肉之象也。九四、六五,离有干象。故二爻皆言干,而此言腊也。遇者,逢也。凡易中言遇者,皆雷与火也。睽九二变震,曰遇主于巷。遇元夫者,亦变震也。丰遇配主、遇夷主,小过大象坎错离,遇其妣、遇其臣。此雷火,故言遇毒。毒者,腊肉之陈久太肥者也。说文云:“毒者,厚也。”味厚者为毒久。噬腊遇毒者,言噬干肉,而遇陈久太肥厚味之肉也。中爻坎,所以曰毒。故师卦有此毒字。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治狱而遇多季陈久烦琐之事,一时难于断理,故有噬腊遇毒之象,亦小有吝矣。然时当噬嗑,于义亦无咎。故其占又如此。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以阴居阳,阴居阳位,故见为遇毒。若阳居阳位,则遇事立断,何毒之有?盖此爻若变则为离,是动而明也,故惜其位不当。

九四:噬得金矢利艰贞吉。

胏,音滓。胏,乾肉之有骨者。离为干,干之象也。六五亦同此象。三四居卦之中,乃狱情之难服者,故皆以坚物象之。金者,刚也。此爻正颐中之物,阳爻居二阴之间,金之象也。变坤错乾,亦金之象也。矢者,直也。中爻坎,矢之象也。盖九四正居坎之中,坎得乾之中爻,为中男,故此爻有金象,有矢象。若六五变为乾,止有金象,无矢矣,故曰得黄金。且九四刚而不正,故戒之以刚直;六五柔中,故戒之以刚中。二爻皆曰得者,教人必如此也。艰者,凛凛然,惟恐一毫之少忽,以心言也。贞者,兢兢然,惟恐一毫之不正,以事言也。周公爻辞盖极精者,非周礼钧金束矢之说也。

四据卦中,狱情甚难,故有噬干胏坚物之象。四以刚明之才治之,宜即吉矣,但四溺于二阴之间,恐其徇于私而未甚光明,故必如金之刚,矢之直,而又艰难正固,则吉矣。因九四不中正,故教占者占中之象又如此。

象曰:利艰贞未光也。

未光。即屯九五,夬九五之类。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噬干肉,难于肤而易于干胏者也,乃所治之狱匪难匪易之象。黄者,中也。金者,刚也。变乾,金之象也。乾错坤,黄之象也。离得坤之中爻为中女,则离之中乃坤土也,故曰黄金。贞者,纯乎天理之公而无私也。厉者,存乎危惧之心而无忽也。无咎者,刑罚当而民不冤也。

六五居尊,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噬干肉易嗑之象。然恐其柔顺而不断,故必如黄之中、金之刚,而又贞厉,乃得无咎。因六五柔中,故戒占者占中之象又如此。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当,去声。言必如此治狱方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何,音荷。何者,负也,谓在颈也。中爻坎为桎梏,初则曰屦,上则曰负,以人身分上下而言也。灭者,遮灭其耳也。坎为耳痛,灭耳之象也。又离为戈兵,中爻艮为手,手持戈兵加于耳之上,亦灭耳之象也。

上九居卦之上,当狱之终,盖恶极罪大,怙终不悛者也,故有何校灭耳之象。占者如此,凶可知矣。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聪者,闻也,听也。上九未变,离明在上,坎耳在下,故听之明。今上九既变,则不成离明矣,所以听之不明也。困卦坎有言不信,夬四变坎,闻言不信。今既听之不明,则不信人言矣。坎既心险,又不信好言,所以犯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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