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學《易經》《周易詮釋》:坎卦第二十九
【周易經文】
習坎,有孚,維心亨,行有尚。
彖曰:習坎,重險也。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天險不可升也,地險山川丘陵也,王公設險以守其國。險之時用大矣哉!
象曰:水洊至,習坎;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
九五:坎不盈,祇既平,無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於叢棘,三歲不得,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
【解讀詮釋】
【29.1】
習坎,有孚,維心亨,行有尚。
【白話】
習坎,有誠信,維繫內心通達,前行必被崇尚。
【解讀】
○習坎:
上下皆坎,是為重險,故言習。乾坤六子的重卦,以坎為先,故坎前加“習”,後邊的五個不再加。
“坎”,傳本《歸藏》作犖[luò],秦簡《歸藏》作勞。李學勤以為“犖”是“勞”的假借,蓋《說卦傳》以坎為勞卦也。熹平石經《周易》作欿[kǎn],坎之古字。《釋文》:“坎,本亦作埳,京、劉作欿。”帛書《易》作贛,坎之通假字。
《序卦傳》曰:“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大過卦陽剛過度,本末柔弱之堤壩被洪水沖毀之象,故大過卦之後是坎卦,坎是險陷,堤壩牢固。
○維:
惟、維、唯三字,多用於語氣助詞。《尚書》助辭皆用惟字,《詩》助辭多用維字,《左傳》助辭用唯字,《論語》助辭用惟字。
李守力按:
“維心亨”之維,有維繫之義。《周易》之離,帛書均作羅(離、羅均從隹,羅,從網從維),又《繫辭傳》曰:“作結繩而為網罟,以佃以漁,蓋取諸離。”習坎二至五互大離,故離有維繫之義。
【29.2】
彖曰:習坎,重險也。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天險不可升也,地險山川丘陵也,王公設險以守其國。險之時用大矣哉!
【白話】
彖傳說:習坎者,是指重重險陷。水流動而不盈滿,歷經險地而不失其信實。維繫內心通達,是因為剛爻居中。前行必被崇尚,是因為只有前往方可出險取得功效。天險不可超越,地險是山川丘陵,王公設置險阻以守衛自己的國家。坎卦配合時勢的功用真是偉大啊!
【解讀】
○水流而不盈:
“水流而不盈”,是接着前卦來說的。大過卦,本末柔弱之堤壩被四陽洪水沖毀,“過涉滅頂”,水之過也;坎卦上下一陽,被兩岸之陰約束,水流而不盈,水之利也。
大過如大禹治水前洪水漫溢,習坎如大禹治水後江河理順,故曰“水流而不盈”。
○行險而不失其信:
此釋卦辭“有孚”。坎卦“有孚”有二:一為朝宗于海,是歸宿有孚;一為潮汐隨月盛衰,是行動有孚。《周易集解》引虞翻曰:“水行往來,朝宗于海,不失其時,如月行天,故習坎為孚也。”天險、地險皆水流所習:水升天險為雲氣,水落天空為雨雪,水越山崖為瀑布,水鑽山谷為川流,水淌溝壑為江河,然而水流行險,最終必匯入大海,所謂不失其信實也。
按坎卦卦辭“有孚”,《說卦傳》“坎為水,為月”,可見《易》已有潮汐隨月之說,故《易》以坎為有孚。《乾鑿度》曰:“坎北方之卦也,陰氣形盛,陽氣含閉,信之類也,故北方為信。”《周易集解》引虞翻曰:“水性有常,消息與月相應,故不失其信矣。”王充《論衡》曰:“濤之起也,隨月盛衰,大小滿損不齊同。”
《周易》以坎為孚:需卦上坎,訟卦下坎,比卦上坎,井卦上坎,其卦辭皆含“有孚”;隨卦,四、五剛爻居互體坎卦之中,故九四“有孚在道”,九五“孚於嘉”;睽卦九四居互體坎卦之中,故言“交孚”;革卦三、四、五剛爻居互體坎卦之中,故三爻爻辭皆含“有孚”。(詳見《周易密鑰》:《周易》“孚”字解讀)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
習坎二五剛爻居中故“有孚”,坎為加憂,為心病,為亟心,下坎上坎相維繫,故曰“維心亨”。《乾·文言》:“亨者,嘉之會也。嘉會足以合禮。”二五剛中篤實誠信,二至五互大離為夏,嘉會合禮故曰亨(夏、嘉音近義通)。離為羅、為維,故曰“維心亨”。
《小象傳》說初六、上六“失道”,因為本末兩爻不在二至五“維心亨”之內。
○行有尚,往有功:
行,便習坎險也。九五既中且正故尚,前往方可出險取得功效。
○王公設險以守其國:
天險不可升,地險山川丘陵,聖人則利用天地之險以避險,先王往往利用自然山川之險設置都城,平原建都則人工設險,修城池,建關卡,守衛國家。這正是“行有尚,往有功”的體現,可見“險之時用大矣哉”!聖人作《易》,即是教導群生把不利因素轉化為有利因素。故蕅益大師曰:“險之名雖似不美,而險之義實未嘗不美。……城池之險以守其國,王公何嘗不用險乎?惟在吾人善用險,而不為險所用。則以此治世、以此出世、以此觀心,無不可矣。”
【29.3】
象曰:水洊至,習坎;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
【白話】
象傳說:水流相續而至,這是習坎的象;君子由此領悟要不斷修養德行,熟習教化之事。
【解讀】
○洊(jiàn):古同“薦”,再也,相仍、相續也。
○司馬光曰:水之流也,習而不已,以成大川;人之學也,習而不已,以成大賢。
○蕅益大師曰:常德行,即學而不厭也。習教事,即誨人不倦也。習坎之象,乃萬古聖賢心法。
○黃壽祺曰:《彖傳》除了解析卦辭行險“有孚”、“心亨”必獲嘉尚之外,兼發“用險”的宏大功效;《大象傳》則進一步衍申流水有恆、德教常習之理:兩《傳》解經角度有異,自當區別看待。
○李守力按:
“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常德行也;“維心亨”,習教事也。
【29.4】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白話】
初六:習坎,重重險陷,(剛開始就)進入陷阱中的陷阱,有兇險。
象傳說:習坎進入陷阱,是因為違反了法則而致兇險。
【解讀】
○入於坎窞[dàn]:
習坎以陽爻為出險,陰爻為小坎,初六陰爻體下坎,曰“入於坎窞”。
窞,《說文》“坎中小坎也。”虞翻曰:“坎中小穴稱窞。”
陰為險(陰險之詞即是),故初六喻為臽[xiàn],體坎,故曰窞(坎中小坎),窞字的小篆形象地表現了坎中小坎:
窞字小篆
窞,從穴下臽。坎為穴,穴下臽,象穴下一人下身陷入坑中,正所謂“坎中小坎也”。
臽:小坑,“陷”的本字。
臽字甲骨文
臽,《說文》:“小阱也。從人在臼上。”《周易·繫辭傳》“掘地為臼”,臼[jiù]猶坑也。
○失道凶也:
初六、上六在二五互體大離“有孚,維心亨”之外,故曰“失道”。
【29.5】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白話】
九二:坎有險阻,求取小的收穫。
象傳說:求取小的收穫,因為沒有出離險境而能守中。
【解讀】
○九二體坎,陽爻為習,為行,為出險,然而上卦仍為坎,坎為險,故曰“坎有險”。九二剛中有孚而不正,只是初步出險,是謂“求小得”,尚沒有最終脫離危險之中,所謂“未出中也”。
【29.6】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白話】
六三:來去都處險陷,往前有險,退居受檢,進入陷阱中的陷阱,不可施展才用。
象傳說:來去都處險陷,最終沒有功效。
【解讀】
○來之坎坎:下卦為來,上卦為往,之,往也。六三不中不正,陰爻為入險,處上下坎之間,故曰“來之坎坎”,進退皆危也。
○險且枕:
體坎為險,逆比九二,坎為矯輮,故曰枕。《釋名》:“枕,檢也,所以檢項也。”《釋文》:“險,古文及鄭、向本作檢。鄭云:木在手曰檢,木在首曰枕。”枕頭是約束頭頸的,古人曰警枕。三處互體震,為恐懼警惕。
枕,帛書《易》作訦,訦讀枕。
【29.7】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
【白話】
六四:一樽薄酒,兩簋[guǐ]淡食,用瓦缶盛之,從窗戶送入簡約的祭品,最終沒有咎害。
象傳說:一樽薄酒,兩簋淡食,因為剛柔交接順承。
【解讀】
○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
樽(即尊)是盛酒的器具,簋是盛飯的器具。《禮記·禮器》:“夫奧者,老婦之祭也,盛於盆,尊於瓶。”孔穎達疏:“盛食於盆,盛酒於瓶。”六四陰柔,變卦為兌享,象女人之簡約祭祀,用缶(盆與瓶)代替樽與簋,故曰“樽酒簋貳,用缶”。
納約自牖:牖[yǒu],窗戶。納,送入。用瓦缶裝酒盛食,把儉約的祭品自窗戶送入。古時男子祭祀走正門,女子祭祀只能由窗口送入祭品。根據《禮記·昏義》,《詩經·國風·召南·采蘋》是貴族之女出嫁前去宗廟祭祀祖先的詩。“於以奠之?宗室牖下;誰其屍之?有齊季女。”(安置祭品在哪裡?祠堂那邊窗戶底。今兒誰是主祭人?少女恭敬又虔誠。)
象曰“剛柔際也”,六四得正,順承九五,故“終無咎”。
【“樽酒簋貳”斷句】
陸德明《經典釋文》:
舊讀“樽酒簋”絕句,“貳用缶”一句。象曰“樽酒簋”(一本更有貳字)。
朱熹《朱子語類》:
且如‘樽酒簋貳’,今人硬說作二簋,其實無二簋之實。陸德明自注斷,人自不曾去看。如所謂‘貳’,乃是《周禮》‘大祭三貳’之‘貳’,是‘副貳’之‘貳’,此不是某穿鑿,卻有古本。若是強為一說,無來歷,全不是聖賢言語!”
又問:“六四,舊讀‘樽酒簋’句。‘貳用缶’句。《本義》從之,其說如何?”曰:“既曰‘樽酒簋貳’,又曰‘用缶’,亦不成文理。貳,益之也。六四近尊位而在險之時,剛柔相際,故有但用薄禮,益以誠心,進結自牖之象。”問:“牖非所由之正,乃室中受明之處,豈險難之時,不容由正以進耶?”曰:“非是不可由正。蓋事變不一,勢有不容不自牖者。‘終無咎’者,始雖不甚好,然於義理無害,故終亦無咎。‘無咎者,善補過’之謂也。”
“樽酒簋”做一句,自是說文如此。
王引之《經義述聞》:
鄭、虞二家,皆以“樽酒簋”為句,“貳用缶”為句。鄭注曰:“六四上承九五,又互體在震上。天子大臣以王命出會諸侯,尊於簋,副設元酒而用缶也。”(見《禮器·正義》)虞注曰:“震主祭器,故有‘樽簋’。坎為酒。簋,黍稷器。三至五有頤口象,(李守力按:二至五互頤卦)震獻在中,故為簋。坎為水,震為足,坎酒在上,樽酒之象。貳,副也。坤為缶,禮有副尊,故‘貳用缶’耳。”王以“樽酒”為句,“簋貳”為句,“用缶”為句,注曰:“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薦之於宗廟。”
引之謹案:簋非盛酒之器,何得雲尊於簋?正尊與副尊,同一尊也,何以此用簋彼用缶?凡禮言尊於房戶之閑,兩甒有禁,元酒在西(《士冠禮》);尊兩壺於房戶閑,斯禁,有元酒在西(《鄉飲酒禮》);皆不聞元酒之尊異器,鄭說非也。虞以樽酒與簋竝列,而貳用缶,則但承樽言之而不及簋。若然,則經當雲“樽酒貳用缶”,文義乃通,何為隔以“簋”字,使上下不相屬乎?副尊用缶,而正尊所用之器,又何以略而不言乎?虞說亦非也。(晁說之訓貳為益,而引《周禮》“大祭三貳”、《弟子職》“周旋而貳”為證。然貳無用缶之文,其說亦未確。)
今案:《象傳》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則“貳”字當上屬為句。(簋貳,猶《士喪禮》下篇言“苞二”、“甒二”也。)王注以為“一樽之酒,二簋之食”,其說得之。惟於用缶之義,尚未實指其事。案:《禮器》曰:“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內壺。”是缶可為尊也。又曰:“夫奧者,老婦之祭也,盛於盆,尊於瓶。”《正義》曰:“盛食於盆。”謂粢盛[zī chéng]也。盆,謂缶也。《尓雅》:“盎謂之缶。”郭注曰:“盆也。”盛於盆者,盛黍稷於缶以代簠[fǔ]簋也。然則“用缶”雲者,以缶為尊,又以缶為簋也,故曰“樽酒簋貳,用缶”。《墨子·節用》篇:“古者堯治天下,飯於土塯,啜於土形(與鉶同)。”《漢書·司馬遷傳》“塯”作“簋”。顏注曰:“簋,所以盛飯也。土,謂燒土為之,卽瓦器也。”土簋,葢卽缶矣。
【29.8】
九五:坎不盈,祇既平,無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白話】
九五:坎中之水流不滿溢,出險者只達到水平之地,沒有咎害。
象傳說:坎中之水流不滿溢,是因為守中而沒有壯大。
【解讀】
○祇(zhǐ),適也,猶言正好是。九五既中且正,守中則不盈,當位則持平。
○中未大也:
祇既平,出險者只達到水平之地。相比九二“未出中”,九五則持中平衡,尚不能擴大其德用。
九五有中正之德,但不能壯大。“大”即是“涉大川”,習坎無乾卦或者巽卦為輔,故“未大也”。需卦、訟卦、渙卦、未濟卦(六三)皆有坎卦,卦辭皆有“利涉大川”,蓋需訟有乾卦健行,渙卦、未濟卦六三有巽為木舟也。同人、大畜有乾卦,蠱、益、中孚有巽卦,皆“利涉大川”也。(詳見《周易密鑰》:《周易》“涉大川”解讀)
【29.9】
上六:系用徽纆,寘於叢棘,三歲不得,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
【白話】
上六:用繩索捆綁起來,囚禁於叢棘多險之牢獄,三年不能出來,有凶。
象傳說:上六違反了法則,導致兇險持續三年。
【解讀】
○系用徽纆,寘於叢棘:
徽纆[huī mò],皆繩索名。陸德明《釋文》:“三股曰徽,兩股曰纆。”寘[zhì],通“置”,囚禁之意。叢棘指牢獄(圜土)。坎為險陷,為桎梏,變卦巽為繩為木,故曰“系用徽纆,寘於叢棘”。
○三歲不得:
坎為三,故曰“三歲”。(詳見:《周易密鑰》:《周易》中的數字“三”與坎象)
堯舜時代和周代的監獄稱之為“圜土”。據《竹書紀年》記載:“圜土”建於夏後芬三十六年。周代襲用虞制,據《周禮·秋官·大司寇》載:“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違法者(罷民)在“圜土”內接受教育改造,能夠改過自新者,根據罪行輕重服刑一至三年。“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能改過者,將永遠在“圜土”中服役,如若逃亡,則被處死。又據《周禮·秋官·司圜》曰:“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可見“圜土”中的“罷民”人身和財物不受損失。
○上六失道:
上六與初六同,都在二五互體“維心亨”之外,違背了出險之道。
【習坎卦總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