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信述》公冶長篇第五
錢穆曰:本篇皆論古今人物賢否得失,《論語》編者以繼前四篇之後。孔門之教,重於所以為人,知人物之賢否、行事之得失,即所學之實證。
《論語註疏》曰:此篇大指明賢人君子仁知剛直,以前篇擇仁者之里而居,故得學為君子,即下雲「魯無君子,斯焉取斯」是也,故次《里仁》。
朱子曰:此篇皆論古今人物賢否得失,蓋格物窮理之一端也。胡氏以為疑多子貢之徒所記雲。
唐文治曰:此篇專系論人,故注中於姓氏、爵位加詳。此篇論人,或以德行,或以才學,或以心術,皆以一二語為定評,非可輕心測之也。
雲門隱者按:本篇凡二十七章。
《論語信述》5.1 公冶長篇——子謂公冶長
【原文】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子謂南容:「邦有道,不廢;邦無道,免於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
【白話】
孔子談到公冶長時說:「可以把女兒嫁給他。他雖然進過牢獄,這卻不是他的罪過啊。」於是把女兒嫁給了他。
孔子談到南容時說:「國家有道,他不會無用;國家無道,他能夠倖免於刑罰殺戮。」於是把侄女嫁給了他。
【釋詞】
謂:評論之辭。
公冶長:姓公冶,名長,字子長,是孔子七十二賢弟子之一。魯國人(《史記》載為齊人)。《孔子家語·弟子篇》:「公冶長,魯人,字子長。為人能忍恥,孔子以女妻之。」按:其墓位於山東諸城錫山(公冶山),舊有祠堂;位於山東安丘的公冶書院據說是公冶長隱居不仕講學之地。
可妻也:可以把女兒嫁給他。妻,音qì,動詞。
縲紲:代指監獄。縲,捆綁犯人所用的黑繩子。紲,拴、系、捆綁。朱子:「古者獄中以黑索拘攣罪人。」
非其罪也:表示公冶長雖然進過監獄,卻不是他的罪過。《四書解義》:「雖曾有在縲紲之中一事,然實是無妄之災,非其自致之罪也。蓋人之有罪無罪,惟信其在我,不以自外至者為榮辱也。」唐文治:「讀『雖在縲紲』二句,則長(公冶長)平日之謹守禮法可知矣。」
以其子妻之:孔子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了公冶長。古代男女皆稱子。以,把。
南容:即南宮适(kuò),又名縚,字子容,孔子弟子,也是孔子的侄女婿,七十二賢之一,魯國人。適,也可以寫作「括」。南宮,氏也。
道:正道、應行之道。有道,即是合於先王之大道。
不廢:廢,棄也、舍也。不廢,就是能被用、不會無用。
免於刑戮:倖免於刑罰殺戮,即能夠在無道之邦、無道之世保全自己。刑,刑罰。戮,殺戮。
錢穆:「國家無道,南容謹於言行,亦可免於刑戮。」孔安國:「《詩》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南容讀《詩》至此,三反覆之,是其心慎言也。」
其兄:孔子的哥哥孟皮,早卒。按:以「孟」行而不以「伯」,大約是庶出的原因。
《正義》:「《史記索隱》引《家語》云:『叔梁紇娶魯之施氏,生九女。其妾生孟皮,病足。乃求婚於顏氏徵在。』則孔子兄即孟皮也。時已卒,故孔子為兄子主婚。」
【先賢精義】
張栻曰:門人記此,以見聖人取人托子之道。
《四書解義》曰:此一章書見孔子擇賢而配。
《論語註疏》曰:孔子評論弟子公冶長德行純備,可納女與之為妻也。
范寧曰:公冶行正獲罪,罪非其罪。孔子以女妻之,將以大明衰世用刑之枉濫,勸將來實守正之人也。
上蔡謝氏曰:(南容)國有道,其言足以興,所以不廢;國無道,其默足以容,故免於刑戮。
朱子曰:長之為人無所考,而夫子稱其可妻,其必有以取之矣。又言其人雖嘗陷於縲紲之中,而非其罪,則固無害於可妻也。夫有罪無罪,在我而已,豈以自外至者為榮辱哉?(南容)以其謹於言行,故能見用於治朝,免禍於亂世也。事又見第十一篇(見11.5章)。
鄭汝諧曰:在縲紲之中,而非其罪,寡過之人也;邦無道免於刑戮,保身之人也。以女妻人,所取者如此而已,亦足以見聖人不求備之心。
陳祥道曰:聖人之妻人,不必求其才德之備,要其修身慎行,不累其妻孥,可也。故於公冶長言雖在縲紲之中,於南容言邦無道免於刑戮,《家語》曰:「公冶長能忍恥,南容世清不廢、世濁不污。」
《大戴禮記·衛將軍文子》曰:獨居思仁,公言言義,其聞之《詩》也,一日三複白圭之玷,是南宮縚之行也。夫子信其人,以為異姓。
《論語正義》曰:「思仁」「言義」,則有臨民之德,當國有道時,必見錄用也;其心謹言,則當無道時,危行言遜,故可免刑戮也。
錢穆曰:孔子千古大聖,而其擇婿條件,極為平易。學聖人,亦當在平易近人處。編者以本章為本篇之首,亦有深義,學者其細闡之。
唐文治曰:此章贊長、容,蓋指德行而言。
《大戴禮記·保傅》曰:謹為子孫娶妻嫁女,必擇孝悌世世有行義者。
【附錄】
皇侃曰:(二人)卷舒隨世,乃為有智,而枉濫獲罪,聖人猶然。以己女妻公冶、兄女妻南容者,非謂權其輕重,正是當其年相稱而嫁,事非一時。
《論語集注》曰:或曰:「公冶長之賢不及南容,故聖人以其子妻長,而以兄子妻容,蓋厚於兄而薄於己也。」程子曰:「此以己之私心窺聖人也。凡人避嫌者,皆內不足也,聖人自至公,何避嫌之有?況嫁女必量其才而求配,尤不當有所避也。若孔子之事,則其年之長幼、時之先後皆不可知,惟以為避嫌則大不可。避嫌之事,賢者且不為,況聖人乎?」
【相關材料】
公冶長從衛還魯,行至二堺上,聞鳥相呼往清溪食死人肉。須臾見一老嫗當道而哭,冶長問之,嫗曰:「兒前日出行,於今不反,當是已死亡,不知所在。」冶長曰:「向聞鳥相呼往清溪食肉,恐是嫗兒也。」嫗往看,即得其兒也,已死。嫗告村司,村司問嫗從何得知之,嫗曰:「見冶長道如此。」村官曰:「冶長不殺人,何緣知之?」囚錄冶長付獄。
主問冶長何以殺人,冶長曰:「解鳥語,不殺人。」主曰:「當試之。若必解鳥語,便相放也;若不解,當令償死。」駐冶長在獄六十日。卒日有雀子緣獄柵上相呼嘖嘖雀雀,冶長含笑。吏啟主冶長笑雀語,是似解鳥語。主教問冶長:「雀何所道而笑之?」冶長曰:「雀鳴嘖嘖雀雀,白蓮水邊,有車翻,覆黍粟,牡牛折角,收斂不盡,相呼往啄。」獄主未信,遣人往看,果如其言。後又解豬及燕語,屢驗,於是得放。(選自《論語義疏》所引《論釋》)(按:《周禮·秋官》有「掌與鳥言」「掌與獸言」之官。)
【本章參考書目】
《詩經》《禮記》《大戴禮記》《論語集解》《論語義疏》《論語註疏》《論語全解》《論語集注》《論語意原》《癸巳論語解》《論語集說》《論語正義》《論語新解》《論語大義》《論語集釋》《孔子家語》《史記索隱》《論釋》《四書解義》《四書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