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信述》4.18里仁篇——事父母幾諫
【原文】
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
【白話】
孔子說:“侍奉父母要會委婉地勸諫,看到父母沒有聽從自己的意見,仍然恭敬而不違逆,內心雖然憂慮卻不怨恨。”
幾諫:即“微諫”,用隱約委婉的方法進行勸諫。幾,微。諫,規勸、勸諫。父母有過,為子女者惟當微言、委婉勸說。朱子:“微諫,所謂‘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也。”
見志不從,又敬不違:自己的意見,如果父母不聽從,自己不僅不能怨恨,反而要恭敬、不悖逆父母,等待機會再勸諫。朱子:“所謂‘諫若不入,起敬起孝,悅則復諫’也。”
勞而不怨:勞,憂、憂心。錢穆:“子女見父母有過,當憂不當怨。”《正義》:“憂父母不從。”朱子:“所謂‘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熟諫。父母怒不悅,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也。”
【先賢精義】
蕅益大師曰:始終只一“幾諫”。幾諫,只是敬父母。故期之以聖賢,不違不怨。只是到底敬父母。
錢穆曰:此章見父子家人相處,情義當兼盡。為子女者,尤不當自處於義,而傷對父母之情。若對父母無情,則先自陷於大不義,故必一本於至情以冀父母之終歸於義。如此,操心甚勞,然求至情大義兼盡,則亦惟有如此。苟明乎此,自無可怨矣。
朱子曰:此章與《內則》之言相表裡。
呂祖謙曰:子身即父母之身。父母有過,萬方匡救,形神俱敝,夫何怨?
侯師聖曰:加誠敬而不違其幾諫之初心,蓋積其誠意如此,勞而不怨,竭力而不弛也。
《孝經》曰: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論語正義》:是父母有過,人子當諫止之也。)
《禮記·坊記》曰:子云:“從命不忿,微諫不倦,勞而不怨,可謂孝矣。”
《禮記·檀弓》曰:事親有隱而無犯。事君有犯而無隱。(註: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無犯,不犯顏而諫。)
《論語義疏》曰:父子天性,義主恭從,所以言“無犯”,是其本也。而君臣假合,義主匡弼,故云“有犯”,亦其本也。
陳祥道曰:“幾諫”,無犯也;“又敬不違”,勿逆也;“勞而不怨”,勿怠也。幾諫者,仁也。臣之於君,猶貴於諷諫。則子之於親,其可以不幾諫乎?然幾諫不從則至於熟諫,熟諫不從則至於號泣而隨之。幾諫者,人子之心;熟諫者,人子之所不得已。
朱子曰:問此聖人教天下之為人子者,不惟平時有愉色婉容,雖遇諫過之時,亦當如此,甚至勞而不怨,乃是深愛其親也。曰“又敬不違”者,上不違微諫之意,恐唐突以觸父母之怒;下不違欲諫之心,務欲置父母於無過之地,其心心念念只在於此。若見父母之不從,恐觸其怒,遂止而不諫者,非也;欲必諫,遂至觸其怒,亦非也。
劉宗周曰:幾諫之道,一言以蔽之曰敬。敬者,聖學也。忠臣所以事君,孝子所以事親,仁人所以事天地,皆是物也。
《論語註疏》曰:此並下四章,皆明孝事父母。
【附錄】
《易經·繫辭傳》曰:幾者,動之微。
《說文解字》曰:諫,證也。(謂以言正之也)
《白虎通》曰:諫者,間也,更也,是非相間革更其行也。
“事父母幾諫”另一解:
李炳南曰:幾,微也,人之過,在幾微發動之時,易於改正,故為人子者,見父母之過於微起時,即當諫之,不俟形成大過。
《四書反身錄》曰:誠察其微,而豫挽之,潛消默化於將萌,如是則既不彰親之咎,又無進諫之名,善之善者也。
【本章參考書目】
《易經》《禮記》《孝經》《論語集解》《論語義疏》《論語註疏》《論語集注》《論語會箋》《論語正義》《論語新解》《論語講要》《論語全解》《論語點睛》《癸巳論語解》《論語學案》《白虎通》《說文解字》《朱子語類》《四書反身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