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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學《易經》李守力周易詮釋:噬嗑卦第二十一

640-1

輕鬆學《易經》

周易詮釋》:噬嗑卦第二十一

640

【周易經文】

 
噬嗑,亨;利用獄。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解讀詮釋】

 
【21.1】
噬嗑,亨;利用獄。
【白話】
噬嗑,亨通;適宜用於法制。
【解讀】
○《序卦傳》:“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觀卦有童觀、窺觀、大觀等,代表不同的思想觀念,觀念分歧必然會導致不和諧,所以觀卦之後是噬嗑卦。噬嗑是磨合的意思。
噬嗑:讀[shì hé]。噬,嚙[niè],使上下齒咬合之意。嗑,合也。
噬,《說文》“啗[dàn]也。喙[huì]也。”嗑,《說文》“多言也。”
《雜卦傳》:“噬嗑,食也”。
“和諧”與“噬嗑”的原意非常接近。和,古為“龢”、“咊”,都從禾,咊從口從禾,禾本義為成熟的穀子,所以“和”的原意與吃食有關。和與噬的意義接近。諧,同詥[hé],合言,皆言,言論多元而又聚合一體謂之諧。諧與嗑的意義接近。
所以噬嗑卦是講如何使社會和諧的卦,這是噬嗑卦在《周易》六十四卦的定位。社會上最為不和諧的事物是違法犯罪行為,所以噬嗑卦適宜用於法制。
 
【21.2】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白話】
彖傳說:口腔中有食物,是噬嗑。通過磨合才能亨通,剛健與柔順分明,行動且有明辨,雷聲與電光合在一起彰顯一切。六五柔爻得中,在上卦起作用,雖然不當位,適宜用在法制上。
【解讀】
○頤中有物,曰噬嗑:
《周易》第二十七卦是頤,頤卦上下兩個剛爻,中間四個柔爻,其卦符形似口腔,下震動而上艮止,口腔運動時只有下頜在動,上頜是靜止的。頤卦的卦象、卦德都符合口腔的特徵。噬嗑,九四剛爻間於頤中,曰“頤中有物”,磨合食物之象;然賁卦亦符合“頤中有物”的象,為何不以賁為噬嗑?蓋人之所食為果蓏[luǒ],艮為果蓏。噬嗑中爻互艮,而賁卦無。從頤卦到噬嗑,《周易》類象之符節如斯!
○噬嗑而亨:
噬嗑卦象食物在口中,上下齒咬合咀嚼消化其物,以此象徵通過吃喝宴樂與法制建設化解社會衝突,衝突化解則社會和諧亨通。
噬嗑卦互體上坎下艮,下艮為果蓏,噬嗑因之為“食合”,二至五所言也;上坎為陷,為勞卦,引申為牢,噬嗑因之“利用獄”,初上所述也。
○剛柔分:
彖傳把“剛柔分”放在首位大有深意。陽爻為骨、陰爻為肉,陽位為干硬、陰位為柔軟。故二三五柔爻為肉,四為剛爻為帶骨頭的肉,三五爻為比較干硬的臘肉和干肉,上下兩陽爻則為噬肉之齒。噬嗑卦是致力於社會和諧的卦,言社會治理必須剛柔並用,非專用刑罰也。故《周易·雜卦傳》以噬嗑為食,《序卦傳》以噬嗑為合。初九、上九兩剛爻象徵剛性治理,故皆有“校”字,初九屬於法制管教,上九屬於法律制裁;中間四爻象徵柔性治理,皆有“噬”字,皆言食肉,《漢書·酈食其傳》曰“王者以民為天,而民以食為天”,王者治民,民者治食,故治理社會要從民眾的吃喝宴樂抓起。先儒謂初上兩爻為受刑之人,中間四爻為用刑之人,這是不解“剛柔分”之義,也忽視了噬嗑為食為合的本義。
○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此言噬嗑之卦象,下震為動,為雷,上離為明,為電。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此言卦主六五。《噬嗑》、《晉》、《睽》、《鼎》四卦的上卦皆為離卦,其《彖傳》所謂的“柔得中而上行”、“柔進而上行”皆指六五。六五為全卦卦主。八經卦兌、離、巽三個柔卦中只有離卦柔爻得中,本是柔卦柔爻而處於五爻尊位,故曰“柔得中而上行”。六五上位為上九,是陰爻居陽爻之下,即陰“承”陽,承則進,故曰“柔進而上行”。
噬嗑六五柔爻居於陽位,雖不當位,適宜用於法制。這就是周公提倡的“明德慎罰”思想。《尚書·康誥》“惟乃丕顯考文王,克明德慎罰”。五爻為君位,柔爻居之,是以“明德”為本,“慎罰”為輔。六五為離之中,離為明,即明德也。周公認為教化與刑罰的目的都是勉勵人民立德,在教與刑並用的情況下,應當先以教化,給人以改過自新機會(初九爻是也)。如經過教化仍犯,則為故犯,須以刑懲之(上九爻是也)。周初的“明德慎罰”是建立在保民基礎之上的,敬民保民、維護民本是其最基本的特徵(中四爻是也)。
 
【21.3】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白話】
象傳說:打雷閃電,是噬嗑卦的象;先王由此領悟明德慎罰、整肅法律。
【解讀】
○“雷電”應為“電雷”:
劉大鈞、林忠軍著《周易傳文白話解》說:朱熹、項安世等人改為“電雷”,案熹平石經本作“電雷”,又按《象》之慣例,稱卦象皆由上而下,如“雲雷,屯”,“雷風,恆”,“風雷,益”等。若依“雷電”,很易與《豐》卦卦象混淆。
○明罰敕法:
噬嗑上離,離為明,明德慎罰也。下震為動,引申為君王整肅法律。
敕[chì],《正義》《集解》如字。《釋文》作勑[chì]:“恥力反。此俗字也。字林作勅[chì],鄭雲勑,猶理也。一雲整也。”
火雷噬嗑與雷火豐:
《大象傳》稱電雷噬嗑、雷電豐,稱雷電,更顯刑獄特徵。《大象傳》的重卦方式是先上卦後下卦,帛書《易》卦序與《連山》有傳承關係,其重卦也是如此。《周易》卦爻辭是從下而上的傳統,故《周易》以下卦為貞,上卦為悔,而《大象傳》則是以上卦為貞,下卦為悔。
火雷噬嗑,離卦為貞,震卦為悔。離為明、為羅,引申為刑罰,故曰“明罰”;震為動,為改過,引申為執法,故曰“敕法”。
雷火豐,震卦為貞,離卦為悔,執法在先,離羅在後,故曰“折獄致刑”。
○《繫辭傳》:“神農氏作……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蓋取諸噬嗑。”以此推斷,神農《連山易》之噬嗑卦象徵集市。朱熹曰:“日中為市,上明而下動,又借噬為市,嗑為合也。”這是上古時期先王效法噬嗑卦建立集市流通貨物達到民眾各取所需的物質和諧。
 
【21.4】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白話】
初九:將桎加於足上,遮沒了腳趾,沒有咎害。
象傳說:將桎加於足上,遮沒了腳趾,使其不再行違法犯罪之事。
【解讀】
○屨校:
屨[jù],古代用麻葛製成的一種鞋。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今時所謂履者,自漢以前皆名屨。”校,段注曰“木囚也。囚,系也。木囚者,以木羈之也。《易》曰:‘屨校滅趾’、‘何校滅耳’,屨校,若今軍流犯人新到箸木鞾[xuē]。何校,若今犯人帶枷也。”
校,蓋是古代木製刑具梏桎拲之統稱,戴在頸上為梏[gù](如後之枷鎖),戴在雙手為拲[gǒng](似今之手銬),戴在腳上為桎[zhì](似今之腳鐐,解放前木鞾仍見於彝族)。《周孔·秋官·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滅趾:
滅,繁體滅,通沒[mò],滅與沒音近義通。大過卦《大象傳》“澤滅木”指沼澤淹沒了樹木,大過卦上六爻辭“過涉滅頂”指涉水淹沒了頭頂。
爻辭說“無咎”,故“滅趾”非先儒所謂砍足之剕[fèi]刑(即刖[yuè]刑),剕屬於五刑(墨、劓[yì]、剕、宮、大辟)之一。故姜寶曰:“‘滅’,沒也,言屨校於足而遮沒其趾,非傷滅其趾之謂也。”
《繫辭傳》:“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屨校滅趾,無咎’,此之謂也。”
刖刑屬於周朝“五刑”之一,刖刑要比墨刑、劓刑重,僅次於宮刑。五刑之下是“五罰”,五罰之下是“五過”。《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圜土聚罷民。”“圜土”制度(勞教一至三年)介於“五刑”與“嘉石制”之間,與勞動教養非常接近。孔子把“屨校滅趾無咎”視為“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這說明“滅趾”並不是砍足之刖刑。
那麼,“屨校滅趾”到底是指什麼呢?
《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二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
譯文:用有嘉言的美石感化不良分子,凡是百姓中那些有罪過但還沒有觸犯刑法,可是對於鄉里有危害的,給他戴上手銬腳鐐,坐在嘉石上,由司空安排其服勞役:重罪的,在嘉石上坐十二天,服一年勞役;比較輕一點的罪,在嘉石上坐九天,服九個月的勞役;再輕一點的罪,在嘉石上坐七天,服七個月的勞役;更為輕一點的罪,在嘉石上坐五天,服五個月的勞役;最輕的罪,在嘉石上坐三天,服三個月的勞役;勞役結束後讓其本地官員擔保,才可以赦免釋放。
罷民指不從教化、不事勞作之民。鄭司農曰:“罷民謂惡人不從化、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孔子所說的“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之人正是罷民。嘉石制度是針對違法且沒有觸犯刑律的公民加以短期勞役管制和嘉言教化,是“小懲而大誡”的“小人之福”,故“屨校滅趾”當指“以嘉石平罷民”的預防犯罪的司法制度,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這個制度正是為了罷民不再行違法犯罪之事。
《周易》以初爻為趾,如《賁》卦初九爻“賁其趾”,《大壯》卦初九爻“壯於趾”,《夬》卦初九爻“壯於前趾”,《鼎》卦初六爻“鼎顛趾”,《艮》卦初六爻“艮其趾”。“屨校滅趾”,屨校,即桎足。屨[jù],拘也(帛書《周易》作“句”),懼也,三皇象刑“下罪雜屨”(三皇時期責令有輕罪者穿草鞋模擬刖刑以警戒,此謂之象刑);桎[zhì],窒也,制也。噬嗑卦初九,震變坤,震為足,引申為行動,坤為順,引申為守法。初九被處以穿着窒足之刑械,以限制其行動,乃戒其不再以惡小而行之也。“校正”,原為校人,馴養馬之官,馴馬以校,後引申為以校械糾正人之過失。“校”的糾正義當源自噬嗑卦初九爻。
 
【21.5】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白話】
六二:貪吃柔脆的肉食掩沒了鼻子,沒有咎害。
象傳說:貪吃柔脆的肉食掩沒了鼻子,因為六二乘在剛爻之上。
【解讀】
○先儒以二三四五爻之噬以喻刑人,以滅鼻為割掉鼻子的劓刑,劓刑為重刑,何以“無咎”?此誤解周公原意也。“噬膚”明明就是吃肉,若以噬喻刑人法官,“噬膚滅鼻”,法官這邊吃肉,那邊給犯人處以過重的劓刑,這不是“五過之疵”嗎?《尚書·呂刑》曰:“五過之疵,其罪惟均”,對於犯“五過之疵”的司法官,與罪犯同等治罪,怎麼會“無咎”呢?(註:五過之疵,指執法者的五種過失,即:“為官、為反、為內、為貨、為來。”為官:畏權勢而枉法。為反:公報私仇。為內:袒護親戚。為貨:圖財枉法。為來:受人請託枉法。)
○此爻與刑罰毫無關係,而是指《序卦傳》與《說卦傳》說的食與合。“滅鼻”之“滅”,同初爻“滅趾”、上九“滅耳”,以及大過卦《大象傳》“澤滅木”、大過卦上六爻辭“過涉滅頂”的“滅”是一個意思,滅(滅),沒也。
○噬膚滅鼻,乘剛也:
二至五皆言食肉,周朝卿大夫祭宗廟五鼎之正禮有羊鼎、豕鼎、魚鼎、臘鼎、膚鼎,受祭人(屍)代表祖先享用肉食。六二柔爻居柔位,故為噬膚。膚,既柔且脆之肉。“滅鼻”,震變兌,兌反巽,巽為鼻,取反義故曰滅鼻(詳見《周易密鑰》“論《周易》鼻之取象在巽而不在艮”)。
乘剛,指六二乘在初九剛爻之上,初九剛爻喻牙齒,遇六二柔爻之脆肉,難免貪食之,因為是代表祖先食用,故沒有什麼咎害。
○李舜臣曰:“噬嗑以去頤中之梗,雷電以去天地之梗,刑獄以去天下之梗。”
程頤曰:“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間,有離貳怨隙者,蓋讒邪間於其間也,除去之則和合矣。間隔者,天下之大害;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去天下之間隔在任刑罰,故取用刑為義。”
此先儒未能全面領悟孔子作《噬嗑·彖傳》“剛柔分”之旨也。“去天下之梗”絕不能專用刑罰,應該是“明德慎罰”、“德主刑輔”,《論語·為政》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孔子說:“以政令來管理,以刑法來約束,百姓雖不敢犯罪,但不以犯罪為恥;以道德來引導,以禮法來約束,百姓不僅遵紀守法,而且引以為榮。”)噬嗑卦六爻惟有初上二爻是以刑“去梗”,初九還是德主刑輔;中間四爻則是不同程度的“化梗”為寶,純為德治。噬嗑互體上坎下艮,坎為陷,為憂,代表阻礙;艮為果蓏,代表和,果核之梗可以作種,是“梗”為寶也。九四得金矢,六五得黃金,皆是“梗”為寶也。這說明人與人之間的很多隔閡通過宴會(噬為吃)交談(嗑多言)完全可以化解,所謂的隔閡正是源於觀念的不同(觀卦之後為噬嗑),一旦有了交流,好的觀念必然發揚光大,故九四得金矢“未光”,六五得黃金方為“得當”。
 
【21.6】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白話】
六三:吃臘肉,其味辛苦;有小憾惜,沒有咎害。
象傳說:其味辛苦,是因為六三不當位。
【解讀】
○臘肉:
臘[xī],從肉從昔,肉之陳久而堅硬味厚者。朱熹《本義》:“臘肉,謂獸臘,全體骨而為之者,堅韌之物也。”《周禮·天官·臘人》:“臘人,掌干肉,凡田獸之脯[fǔ]臘[xī]膴[hū]胖[bǎn]之事。”鄭玄註:“臘[xī],小物全乾也。”臘不讀[là],與臘月的“臘”[là]是兩回事,二者簡化字都作“臘”。
胡炳文曰:肉因六柔取象,臘因三剛取象。
○遇毒:
毒,謂味之辛苦者。六三柔爻處於剛位,不當位,又三至五互坎,坎為勞卦,引申為辛苦之毒。《國語·周語》:“高位實疾顛,厚味實腊毒。”位高者必速顛仆,味厚的東西含有毒性。二爻貪食,三爻貪味,二三兩爻皆是戒貪。處理任何事(包括斷獄)只有先正己才能亨通。
○小吝,無咎:六三與上九相應也。
 
【21.7】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白話】
九四:吃帶骨肉乾,遇到銅箭頭;適宜在艱難中守正,吉祥。
象傳說:適宜在艱難中守正吉祥,說明尚未發揚光大。
【解讀】
○噬干胏,得金矢:
胏[zǐ],帶骨之肉塊。上卦離為乾卦,故四五皆言干肉。金矢,金屬箭頭,商周時金屬主要是銅。九四即“頤中有物”,剛爻故帶骨、得金矢。
○利艱貞吉,未光也:
九四“頤中有物”為間梗,初九震主敵而動之,六五離主乘而煉之,故九四噬其干胏之強,而收其金矢之用。《禮記·禮器》:“內金,示和也。”大意:接受諸侯進貢的銅,是為了體現和樂的精神。九四以剛居柔不正,互體坎勞,故曰“利艱貞,吉”。九四為噬嗑卦(食合)之初成,“得金矢”尚帶有戾氣,故象曰“未光也”。
 
【21.8】

六五:噬干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白話】
六五:吃干肉,得到黃金,守正以防危險,沒有咎害。
象傳說:守正以防危險,沒有咎害,這是因為處置得當。
【解讀】
○噬干肉,得黃金:
六五為化梗之主,離火守中,故煉四“金矢”為“黃金”。故六五為噬嗑卦(食合)之大成,離而明德,為利用獄之根本。
黃,《玉篇》“中央色也”,故“黃”在《周易》皆出現於二五中爻,“得當”之位。
坤卦六五:黃裳,元吉。
離卦六二:黃離,元吉。
遯卦六二:執之用黃牛之革,莫之勝說。
解卦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
鼎卦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貞厲無咎,得當也:
《彖傳》言六五“不當位”,以柔居剛也;《小象傳》言“得當”者,居中順承上九宗廟,為化梗之主,離而明德,為“利用獄”之本也。
 
【21.9】

上九:何校滅耳,凶。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白話】
上九:肩膀扛着枷鎖,遮沒了耳朵,有凶禍。
象傳說:肩膀扛着枷鎖,遮沒了耳朵,是充耳不聞。
【解讀】
○何校滅耳:
何,同“荷”,負荷。何為本字,何字甲骨文象一人肩扛農具狀。何校,肩扛着枷。
滅耳,非割耳之刵刑,刵刑多用於俘虜。此處指充耳不聞,故象傳解釋為“聰不明也”。聰(聰),即聽(聽),於省吾考證“聰聽古同字”。上卦為離,離反坎,坎為耳,故取反義“滅耳”。馬王堆帛書《衷》篇(原名《易之義》)言“《易》曰‘何校’,剛而折也”,蓋指針對剛強難化之徒只能使用刑罰。
○《繫辭傳》引用孔子對噬嗑卦上九爻的解釋:“子曰: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滅耳,凶。”初九爻是“嘉石制”平罷民,是預防犯罪,上九則是針對屢教不改的頑固分子實施刑法,已屬於“五刑”的範圍。
○再論“滅耳”非刵刑,“滅趾”非刖刑:孔子言上九“滅耳”“罪大而不可解”,初九“滅趾”為“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而周代的五刑,《周禮·秋宮·司刑》說是“墨、劓、宮、刖、殺”,《尚書·康誥》:“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劓刵類同,故刖刑重於刵刑,如此豈不是初九重於上九了,邏輯上前後矛盾。以此證明先儒之誤。
 

【噬嗑卦總結】

 
王夫之說:“噬嗑,強不合而合之。”
馬其昶曰:“古者刑以弼教。初、上二爻,道之以政,齊之以刑;中四爻,則道之以德,齊之以禮也。”
噬嗑卦,是通過磨合以到社會和諧之目的。故內,中四爻以噬肉喻社會磨合之道,即《彖傳》“噬嗑而亨”;外,初上爻以法制,即“利用獄”。陽爻為骨、陰爻為肉,陽位為干硬、陰位為柔軟。故二三五柔爻為肉,四為剛爻為帶骨頭的肉,三五爻為比較干硬的臘肉和干肉,上下兩陽爻則為噬肉之齒。此所謂“剛柔分”也。
初上言“法制”的兩個階段。周朝已有“法制”一詞,《禮記·月令》篇載:“……命有司,修法制”。初九“屨校滅趾,無咎”是指以“嘉石制”管教罷民,是法制管教階段,孔子所謂“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上九“何校滅耳,凶”是指刑罰制裁,是社會治理的嚴厲形態,孔子所謂“罪大而不可解”。
二至五言“吃喝”的四個境界。“噬嗑”與“吃喝”諧音同義,故《雜卦傳》曰“噬嗑,食也”。“民以食為天”,故以“吃喝”喻社會關係。
六二“噬膚滅鼻”為貪食,六二既中且正,象徵關係本來和諧,所以沒有顧忌而貪食,貪食既不利養生又不合於禮儀,因此不能提升思想境界,只能是“無咎”而已。
六三“噬臘肉,遇毒”為貪味,“厚味實腊毒”,味厚的東西含有毒性,吃臘肉與喝酒都是如此,貪味對身體有害,故曰“小吝”,貪味也不能提升思想境界,故也只能是“無咎”。
二三兩爻貪食貪味,俗謂之“酒肉朋友”,是一種低級的和諧,所謂“苟合”也。《序卦傳》曰“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噬嗑卦下一卦賁卦就是針對噬嗑“苟合”的弊端而設立的。賁卦彖曰“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賁為文化,“酒肉朋友”缺少文化也。
九四“頤中有物”為間梗,初九震主敵而動之,六五離主乘而煉之,故九四噬其干胏之強,而收其金矢之用。九四以剛居柔不正,互體坎勞,故曰“利艱貞,吉”。九四為噬嗑卦(食合)之初成,“得金矢”尚帶有戾氣,故象曰“未光也”。
六五為噬嗑卦(食合)之大成。《彖傳》言六五“不當位”,以柔居剛也,故《小象傳》曰“貞厲”;《小象傳》言“無咎,得當”者,六五化梗之主,離明守中,順承上九宗廟,故煉四“金矢”為“黃金”,為“利用獄”之本也。
 

【高島準確預測日中甲午戰爭之威海衛之戰】

日本人高島嘉右衛門,在其著作《易斷》一書中,有噬嗑卦的一則筮例,原文如下:
明治二十七年十二月,我海陸軍在清國山東威海衛,清國軍艦據要地防禦,我軍艦在港外,炮擊不得其益。是月二十日,余偶會土方宮內大臣於汽車中,大臣問余以威海衛戰況,余筮得“噬嗑之無妄”。
爻辭曰:“六五,噬干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斷曰:此卦“頤中有物”之象,今清兵因過日之敗,退守僻地,我海陸軍包圍清國海軍,猶如“頤中有物”也。今佔得五爻,戰機正熟,擊敵之堅,可有意外之獲也,謂之“噬干肉,得黃金”。雖所行危險,可保無害,謂之“貞厲,無咎”也。
後果伊東海軍中將,以水雷擊破鐵索,侵入港內,擊沉定遠等數艦,敵將丁汝昌以下自殺,鎮遠等軍艦,悉歸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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