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震下離上。
噬,嚙也;嗑,合也。頤中有物間之,嚙而後合。上下兩陽而中虛,頤之象也。四一陽間於其中,頤中有物之象也。頤中有物,必嚙而後合,噬嗑之象也。序卦:「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所以次觀。嚙,音孽。
噬嗑,亨,利用獄。
「噬嗑,亨」,卦自有亨義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其有間也。噬而嗑,則物不得而間之,自亨通矣,此即舉天下之事而言也。利用獄者,噬嗑中之一事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以卦體卦德二象、卦綜釋卦名卦辭。頤中有物,則其物作梗。以人事論,如寇盜姦宄,治化之梗,蠻夷侵擾,疆場之梗,以至君臣父子、親戚朋友,離貳讒謗間於其中者,皆頤中之梗也。易卦命名立象,各有所取。鼎也井也,大過之棟也,小過之飛鳥也,遠取諸物者也。艮之背也,頤之頤也,噬嗑頤中之物也,近取諸身者也。剛柔分者,震剛離柔,分居內外,內剛者,齒也;外柔者,輔也。動而明者,震動離明也。雷電合者,卦二象也。蓋動不如雷,則不能斷;明不如電,則不能察。惟雷電合,則雷震電耀,威明相濟,所謂動而明者,愈照彰矣。此已前言「噬嗑亨,柔得中而上行」者,本卦綜賁,二卦同體,文王綜為一卦,故雜卦曰:「噬嗑,食也;賁,無色也。」言以賁下卦離之柔得中上行,而居乎噬嗑之上卦也。蓋不柔則失之暴,柔不中則失之縱,柔得中,則寬猛得宜,有哀矜之念,而又不流於姑息,此其所以陰居陽也。頤中有物名噬嗑矣,而曰亨者何也?蓋凡噬嗑物,噬則頤分,嗑則頤合。今未噬之先,內剛外柔,將噬之際,動而明;正噬之時,合而章。先分後合,又何物得以間之?此所以噬嗑而亨也。然以噬嗑之亨,何事不利而獨利用獄者,蓋六五以柔在上,本不當位,不足以致諸事之利,獨以柔得中,所以利用獄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勅法。
罰者,一時所用之法。法者,平日所定之罰。明者,辨也,辨其輕重,效電之明。勅者,正也,正其國法,效電之威。明辨勅正,所以振勅法度,使人知所畏避也。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校,音教。校,枷械也。屨者,以械加於足,如納屨於足也。中爻坎,坎為桎梏,校之象也,故上九亦言校。趾者,足趾也。震為足,趾之象也。滅者,沒也,遮沒其趾也。變坤,不見其震之足,滅其趾之象也。無咎者,因其刑而懲創以為善也。屨校不懲,必至荷校;滅趾不懲,必至滅耳。不因其刑而懲創,必至上九之惡積罪大矣,安得無咎?初九、上九受刑之人,中四爻則用刑者。
九居初無位,下民之象也。以陽剛而不柔順,未有不犯刑者,故有屨校滅趾之象。趾乃人之所用以行者,懲之於實,便不得行其惡,小人之福也,故占者無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震性動,滅其趾,則不得動而行以為惡矣。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膚者,肉外皮也。凡卦中次序相近者言膚。剝卦言膚者,艮七坤八也。睽卦言膚者,兌二離三也。此卦言膚者,離三震四也。六二之言膚者,皮也。三言肉者,皮中之內也。四言胏者,肉中連骨也,以陽剛也。五陰柔,又言肉矣。爻位以次漸深,噬肉以次漸難。祭有膚鼎,蓋柔脆而無骨,噬而易嗑者也。中四爻有上下齒噬嚙之象,故四爻皆言噬。此爻變兌,兌為口,噬之象也。二乃治獄之人,居其中,初在下,外為膚,噬其膚之象也。故雜卦曰「噬嗑,食也」,正言此四爻之噬也。中爻艮,艮為鼻,鼻之象也。二變則中爻為離,不見其艮之鼻,滅其鼻之象也。滅字與滅趾滅耳同例,即朱子語錄所謂「噬膚而沒其鼻於器中」是也。言噬易嗑而深嗑之也。
六二柔順中正,聽斷以理,故其治獄有噬膚滅鼻之易之象,無咎之道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剛者,初之剛也。人剛則性直,獄內委曲皆不隱藏,已易於聽斷矣。六二又以中正乘其剛以聽斷,必得其情,故有噬膚滅鼻之易。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臘,音昔。臘肉者,即六五之干肉也。離火在前,三變又成離,上火下火,干其肉之象也。九四、六五,離有干象。故二爻皆言干,而此言臘也。遇者,逢也。凡易中言遇者,皆雷與火也。睽九二變震,曰遇主於巷。遇元夫者,亦變震也。豐遇配主、遇夷主,小過大象坎錯離,遇其妣、遇其臣。此雷火,故言遇毒。毒者,臘肉之陳久太肥者也。說文云:「毒者,厚也。」味厚者為毒久。噬臘遇毒者,言噬干肉,而遇陳久太肥厚味之肉也。中爻坎,所以曰毒。故師卦有此毒字。
六三陰柔,不中不正,治獄而遇多季陳久煩瑣之事,一時難於斷理,故有噬臘遇毒之象,亦小有吝矣。然時當噬嗑,於義亦無咎。故其占又如此。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以陰居陽,陰居陽位,故見為遇毒。若陽居陽位,則遇事立斷,何毒之有?蓋此爻若變則為離,是動而明也,故惜其位不當。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胏,音滓。胏,乾肉之有骨者。離為干,干之象也。六五亦同此象。三四居卦之中,乃獄情之難服者,故皆以堅物象之。金者,剛也。此爻正頤中之物,陽爻居二陰之間,金之象也。變坤錯乾,亦金之象也。矢者,直也。中爻坎,矢之象也。蓋九四正居坎之中,坎得乾之中爻,為中男,故此爻有金象,有矢象。若六五變為乾,止有金象,無矢矣,故曰得黃金。且九四剛而不正,故戒之以剛直;六五柔中,故戒之以剛中。二爻皆曰得者,教人必如此也。艱者,凜凜然,惟恐一毫之少忽,以心言也。貞者,兢兢然,惟恐一毫之不正,以事言也。周公爻辭蓋極精者,非周禮鈞金束矢之說也。
四據卦中,獄情甚難,故有噬干胏堅物之象。四以剛明之才治之,宜即吉矣,但四溺於二陰之間,恐其徇於私而未甚光明,故必如金之剛,矢之直,而又艱難正固,則吉矣。因九四不中正,故教占者佔中之象又如此。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未光。即屯九五,夬九五之類。
六五:噬干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噬干肉,難於膚而易於干胏者也,乃所治之獄匪難匪易之象。黃者,中也。金者,剛也。變乾,金之象也。乾錯坤,黃之象也。離得坤之中爻為中女,則離之中乃坤土也,故曰黃金。貞者,純乎天理之公而無私也。厲者,存乎危懼之心而無忽也。無咎者,刑罰當而民不冤也。
六五居尊,用刑於人,人無不服,故有噬干肉易嗑之象。然恐其柔順而不斷,故必如黃之中、金之剛,而又貞厲,乃得無咎。因六五柔中,故戒占者佔中之象又如此。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當,去聲。言必如此治獄方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
何,音荷。何者,負也,謂在頸也。中爻坎為桎梏,初則曰屨,上則曰負,以人身分上下而言也。滅者,遮滅其耳也。坎為耳痛,滅耳之象也。又離為戈兵,中爻艮為手,手持戈兵加於耳之上,亦滅耳之象也。
上九居卦之上,當獄之終,蓋惡極罪大,怙終不悛者也,故有何校滅耳之象。占者如此,凶可知矣。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聰者,聞也,聽也。上九未變,離明在上,坎耳在下,故聽之明。今上九既變,則不成離明矣,所以聽之不明也。困卦坎有言不信,夬四變坎,聞言不信。今既聽之不明,則不信人言矣。坎既心險,又不信好言,所以犯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