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信述》6.5雍也篇——原思為之宰
原思為之宰,與之粟九百,辭。子曰:「毋!以與爾鄰里鄉黨乎!」
原思作孔子的家宰,孔子給他俸祿九百斗小米,他辭去不要。孔子說:「不要辭!拿去給你的鄰里鄉親們吧!」
原思:孔子弟子原憲,字子思,小孔子三十六歲。原思作宰,可能在孔子擔任魯國司空、司寇之時。據《史記》所載子貢見原憲一事,可見「原憲之為人操守廉潔、不辭貧賤」。
宰:家臣。此處是原思做孔子的家宰。
與之粟九百:給他九百斗的小米作為俸祿。原思為夫子家宰,是上士,年俸為粟九百斗。程樹德:「古者,班祿以粟。宰,士也。以上農食九人計之,為粟二百九十斗有奇。此下士之祿,視上農者也。中士倍之,為粟當四百六十斗零。上士又倍之,得九百二十一斗零。雲『九百』者,舉成數也。」
辭:原思辭祿。
毋:孔子止原思辭祿。士辭位,不辭祿;有位則有祿,義所當受,不得辭,惟辭位乃無祿耳。孔子命原思勿辭。
鄰里鄉黨:此處指鄰里鄉親中的貧乏者。孔子認為俸祿不當辭,可以用俸祿來接濟鄉親中的貧困者。鄭康成:「五家為鄰,五鄰為里,萬二千五百家為鄉,五百家為黨。」
《論語註疏》曰:此章明為受祿之法。孔子與之粟九百斗,原思辭讓不受。孔子禁止其讓,言祿法所得,當受無讓也。
朱子曰:常祿不當辭,有餘自可推之以周貧乏,蓋鄰里鄉黨有相周之義。
程子曰:原思為宰,則有常祿。思辭其多,故又教以分諸鄰里之貧者,蓋亦莫非義也。
張栻曰:聖人於子華謂「周急不繼富」,於原思謂「毋,以與爾鄰里鄉黨」,其義可見矣。蓋取與辭受,莫不有其則焉,天之理也。聖人從容而不過,賢者審處而不違,若以私意加之,則失其權度:或與其所不當與,為傷惠;而或辭其所不當辭,亦反為有害於廉矣。
陳祥道曰:可以與,可以無與,無與可也;與,傷惠。可以取,可以無取,無取可也;取,傷廉。子華之富,非可多與也;多與,則為傷惠。原思之宰,非可無取也;取之,則非傷廉。此孔子所以不許冉有之請,而止原思之辭也。孔子止思之辭,是亦仁義而已矣。
《論語稽》曰:記者類記此二事,蓋以多寡、貧富、辭受、取予,互見其義。
張子曰:於斯二者,可見聖人之用財矣。
《論語正義》曰:子華使於齊,原思為之宰,不必同在一時,弟子類記之,以見聖人取予之際各有所宜爾。
錢穆曰:孔子當冉有之請,不直言拒絕;當原思之辭,亦未責其不當。雖於授與之間,斟酌盡善而極嚴,而其教導弟子,宏裕寬大,而崇獎廉隅之義,亦略可見。學者從此等處深參之,可知古人之所謂義,非不計財利,亦非不近人情。
《論語集解》《論語集注》《論語註疏》《癸巳論語解》《論語講要》《論語新解》《論語正義》《論語稽》《論語全解》《論語讀訓》《史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