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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集注-火水未济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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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水未济卦象示意图

未济:坎下离上。

未济,事未成之时也。水火不交,不相为用,其六爻皆失其位,故为未济。序卦:“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所以次既济。

未济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

亨者,言时至则济矣,特俟其时耳,故亨也。坎为狐,坎居下卦,故曰小狐。坎为水,为隐伏,穴处而隐伏,往来于水间者,狐也。又为心病,故多狐疑。既济未济二卦皆以狐言者,此也。水涸曰汔,此指济渡水边水浅处言也。濡其尾者,言至中间深处,即濡其尾而不能涉矣,此未济之象也。无攸利,戒占者之辞。

言未济终于必济,故亨。然岂轻于济而得亨哉!如小狐不量水中之浅深,见水边之浅涸,果于必济,及济于水中,乃濡其尾而不能济矣。如此求济,岂得济哉?占者无攸利可知矣。故必识浅深之宜,持敬畏之心,方可济而亨也。

彖曰:未济柔得中也小狐汔济未出中也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虽不当位刚柔应也

释卦辞。柔得中指六五阴居阳位,得中则既,不柔弱无为,又不刚猛偾事,未济终于必济,所以亨。前卦既济之初吉者,已然之亨也,柔中之善于守成者也。此卦未济之亨者,未然之吉也,柔中之善于拨乱者也。未出中者,未出险中也。言止于水边涸处济之,而未能出其险陷之中也。济而得济谓之终,今未出中,则始虽济而终不能济,是不能继续而成其终矣。然岂终于不济哉?盖六爻虽失位,故为未济,然刚柔相应,终有协力出险之功,是未济终于必济,此其所以亨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火炎上,水润下,物不同也。火居南,水居北,方不同也。君子以之慎辨物,使物以群分;慎居方,使方以类聚;则分定不乱,阳居阳位,阴居阴位,未济而成既济矣。

初六濡其尾

兽之济水必揭其尾,尾濡则不能济。濡其尾者,言不能济也。

初六才柔,又无其位,当未济之时,乃不量其才力而冒险以进,不能济矣,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极也

极者,终也,即彖辞“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言不量其才力而进,以至濡其尾,亦不知其终之不济者也。

九二曳其轮贞吉

坎为轮,曳其轮者,不遽然而进也。凡济渡必识其才力,量其浅深,不遽于进方可得济,不然,必濡其尾矣。贞者,得济之正道也。吉者,终得以济也。

二以阳刚之才,当未济之时,居柔得中,能自止而不轻于进,故有曳其轮之象。占者如是,正而吉矣。

象曰: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

九居二,本非其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

未济者,言出坎险可以济矣,然犹未济也,故曰未济。利涉大川者,正卦为坎,变卦为巽,木在水上,乘木有功,故利涉大川。征者,行也。初濡其尾,行而未济也。二曳其轮,不行也。坎至于三,则坎之极,水益深矣,故必赖木以渡之方可济也。若不赖木而直行,则濡其尾而凶矣。

阴柔不中,正当未济之时,病于才德之不足,故征凶。然未济有可济之道,险终有出险之理,幸而上有阳刚之应,若能涉险而往赖之,则济矣,故占者利于赖木以涉大川。“利涉大川”,又占中赖阳刚之象也。

象曰:未济征凶位不当也

以柔居刚。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

震者,惧也。四多惧,四变中爻为震,故以震言之。“伐鬼方,三年”,详见既济。大国对鬼方而言,则伐之者为大国,鬼方为小国也。有赏于大国者,三年鬼方自顺服,故大国赏之。惟其有赏,故不言克之也。既济言克之者,鬼方在上,仰关而攻克之甚难,且水乃克火之物,火又在下,所以三年方克,小象曰惫者,此也。此则鬼方在下,易于为力,故自屈服。曰有赏者,如上之赏下也。未济与既济相综,未济九四即既济九三,故爻辞同;亦如损盖相综,损之六五即益之六二;夬姤相综,夬之九四即姤之九三,所以爻辞皆同也。综卦之妙至此。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贞则吉而悔亡矣。然以不贞之资,非临事而惧,何以能济天下之事哉!故必忧惕敬惧之久,则其志可行,而有以赏其心志矣。故占者又有“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之象。

象曰:贞吉悔亡志行也

志行者,已出其险,济之之志行也。履之九四,否之九四,睽之九四,皆言志行,以四多惧故也。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贞非戒辞,乃六五之所自有。无悔与悔亡不同。无悔者,自无悔也;悔亡者,有悔而亡也。未济渐济,故虽六五之阴,而亦有晖光。既济渐不济,故虽九五之阳,而必欲如西邻之禴祭。凡天地间造化之事,富贵功名类皆如此。

六五为文明之主,居中应刚,虚心以求九二之共济,贞吉无悔矣,故本之于身则光辉发越,征之于人则诚意相孚,吉不必言矣。占者有是德,方应是占也。文明即君子之光,中虚即有孚。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日光曰晖,言如日光之盛。盖六五承乘应皆阳刚,君子相助为明,故其晖吉。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六爻皆有酒象,易中凡言酒者,皆坎也。上二爻离错坎,亦酒也。是字即无咎二字。濡其首者,二也。坎水至三,坎水极深矣。故涉之者濡其首。既济之上六即未济之六三也,既济言濡其首,故上九与六三为正应,即以濡其首言之。六五为未济之主,资九二之刚中,三涉川,四伐国,至于六五光辉发越,已成克济之功矣。上九负刚明之才,又无其位,果何所事哉?惟有孚于五,饮酒宴乐而已。此则近君子之光,所“有孚”者是矣,无咎之道也。若以濡其首之三为我之正应,乃有孚于二与之饮酒,则坠落于坎陷之中,与三同濡其首,所“有孚饮酒”者不是矣,安得无咎哉!故曰“有孚失是”,教占者必如此。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节者,事之界也。濡首同于六三,亦不知三在坎险之界,而自罹其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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